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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組長 - 輔導室 | 2025-04-09 | 點閱數: 31
一、 依據教育部114年3月27日臺教師(二)字第1142600664B號函辦理。
二、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為培育國民小學藝術才能舞蹈班師資,新增國民小學師資類科藝術才能舞蹈次專長課程架構及核心內容表,供師培大學據以規劃課程。
(二) 因應特殊教育法第49條施行,配合112年10月19日修正之本基準,據以補充修正表5-1中等學校與國民小學師資職前課程核心內容對應表,於素養2「了解並尊重學習者的發展與學習需求」之課程核心內容新增「融合教育理論與實施」。
三、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四、 倘對本案特殊教育中等學校與國民小學師資職前課程核心等有任何疑義,請洽本局特殊教育科,聯絡電話:(03)3322101分機7582黃小姐(國小階段特殊教育教師)或分機7581戴小姐(高、國中階段特殊教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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