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申請107學年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之同仁,請於108年9月20日,填妥申請表1份(至正本相符」並簽名以示負責,又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另申請國民中、小學子女教育補助費者,無需繳驗收費單據正本。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僅得由一方申請,不得重領;若初次申請,請附戶口名簿影本;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須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若子女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二)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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