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檢送「中華民國114年全國語文競賽實施要點(第1次修正)」1份,請查 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臺中市政府114年5月22日府授教終字第1140144309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要點修正情形說明如下: |
(一) | 修正第肆點第5款第4目規定:「凡曾獲得本競賽決賽該語言該項該組第一名,或於108年度至113年度獲得特優者,不得再參加該語言該項該組之競賽(試辦讀者劇場除外),違者其競賽成績以0分計算。」 |
(二) | 修正第伍點第1款規定:「個人賽:114年11月22日至23日(星期六、日)2天舉行。」 |
(三) | 修正附件7-「競賽成績以零分計算」第1點:「凡曾獲得本競賽決賽該語言該項該組第一名,或於108年度至113年度獲得特優者,再參加該語言該項該組之競賽(試辦讀者劇場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