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218
  • slider image 210
:::
公告 衛生組長 - 學務處 | 2024-01-24 | 點閱數: 55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1月17日臺教資(六)字第1130004457A號函辦理。

二、為防止傷害動物,建構全民友善動物環境,依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1條、第14條之2條及第30條規定,不得使用獸鋏捕捉動物,且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違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

三、本案附件亦可逕至本局首頁/便民服務/檔案下載/公務檔案 下載處查詢運用。

:::

教師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