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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學組長 - 教務處 | 2022-09-20 | 點閱數: 376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1年8月24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10105535號函辦理。
二、 為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自111學年度起實施臺灣手語課程之初期,凡聘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教支人員)擔任實體授課師資者,更能達成預期教學成效,學校得與教支人員共同評估課務協調、班級經營、學生輔導管教或教學資源需求,於報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後置任協同教師,協助教支人員之教學活動;至於協同教師之資格、任期、置任人數、權利及任務,詳如實施計畫。
三、 至置任協同教師所需鐘點費之申請補助方式,將待國教署核定後另行函告。
四、 本計畫請各校務必轉知予經培訓、認證通過之臺灣手語教支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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