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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訓育組長 - 學務處 | 2022-03-17 | 點閱數: 286

主旨: 檢送本局與長庚大學台塑企業文物館共同辦理「第十屆(110學年度)品德教育實踐獎」實施計畫1份,請踴躍推薦符合資格之學生,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長庚大學111年3月10日長庚大字第1110030185號函辦理。

二、 旨揭計畫相關資訊如下(詳如實施計畫):

(一) 申請資格:

1、 本市各公、私立國中、小學之學生。

2、 曾獲本案品德教育實踐獎者,3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二) 遴選指標:本獎項不以學業成績優良為最高指標,而以勤勞樸實之根本並結合關懷、誠實、公平、責任、尊重之CEP(美國品格教育聯盟)中心德目為準則,甄選品德優良有具體事蹟足堪為學校楷模且學業成績達80分以上者。

(三) 獎勵:

1、 本案評選結果產生後,將於111年10月中旬擇日辦理頒獎表揚活動。

2、 獲獎學生獎額:

(1) 實踐獎:獎狀1紙及新臺幣3,000元圖書禮券1份。

甲、 國中:由本局另案函請學校核予記功1次。

乙、 國小:由各校逕依權責從優獎勵,以為嘉勉。

(2) 優良獎:獎狀1紙及新臺幣1,000元圖書禮券1份。

甲、 國中:由本局另案函請學校核予嘉獎2次。

乙、 國小:由各校逕依權責從優獎勵,以為嘉勉。

(3) 入選獎:獲獎狀1紙。

甲、 國中:由本局另案函請學校核予嘉獎1次。

乙、 國小:由各校逕依權責從優獎勵,以為嘉勉。

3、 指導老師獎額: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獎懲要點」等規定,本案薦送老師(指導老師)獎額,如下:

(1) 榮獲實踐獎學生之指導老師:每名嘉獎1次及獎狀1紙。

(2) 榮獲優良獎學生之指導老師:每名績優狀2張及獎狀1紙。

(3) 榮獲入選獎學生之指導老師:每名獎狀1紙。

(四) 薦送作業時程:

1、 111年6月10日(星期五)前薦送符合資格之優良學生,每校至多5名。

2、 各校請於規定時程內(郵寄申請以郵戳為憑)檢附書面資料(專用申請表格1份,須由薦送老師親自撰寫)、實績佐證資料等函送台塑企業文物館教育推廣組收(地址: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一路259號)。

三、 本案倘有疑義,請逕洽台塑企業文物館承辦人雷先生(聯絡電話: 0 3 - 2 1 1 8 8 0 0 分機3 3 5 7 ; 電子信箱:kaifu@mail.cgu.edu.tw)。

四、 檢附旨揭活動實施計畫1份。

 

詳如附件,請參考,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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