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市教師轉任其他類別教師之實際任教年限規範一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4月23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40046627號函示規定辦理,由學校經整體考量後自行審酌是否同意由同校教師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轉任。惟倘本案申請教師如轉任各類教師前應有服務年限或公費合格教師者,各校應先行確認已無服務義務限制後再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