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225
  • slider image 227
:::
公告 沈佩穎 - 教務處 | 2020-12-13 | 點閱數: 506

一、  依客家委員會109年12月3日客會文字第1096101431號函辦理。  

二、  109年度旨揭2項實施計畫申請期限為109年12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收件地址:(24220)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7樓客家委員會文化教育處,信封上請註明:申請「獎勵推動客語教學語言學校」或「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能」。  

三、  檢附客家委員會來函、「獎勵推動客語教學語言學校實施計畫」及「辦理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能實施計畫」各1份  
 

:::

活動專區

:::

教師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