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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組長 - 教務處 | 2019-11-22 | 點閱數: 443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羅勻汝
電話:(03)3322101#7511
傳真:(03)3367566
電子信箱:cloudsinging@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文化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桃教資字第108010362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五(1080103620_Attach01.pdf)
主旨:函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檢送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含空拍機及遙控無人機)範圍及限航區範圍圖資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交通局108年11月18日桃交運字第1080056128號函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08年11月15日站務場字第1085028997號函辦理。
二、近期發生松山機場周邊發生施放煙火或疑似信號彈物品,影響航機起降事件。為使大眾更易瞭解該禁止及限制範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已於網站公布依民用航空法第34條劃定公告之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範圍之各式圖檔,詳參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網站首頁/無人機專區/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
三、請務必於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前,確認施放地點是否合宜,避免後續非法施放行為,進而影響飛航安全及因違反民用航空法而受罰。
四、相關罰則一節,依據民用航空法第34條第2項暨同法第11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同意於民用航空法第34條劃定公告之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範圍內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者,經查證屬實將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五、檢附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原函1份。
正本:本市各公立高中職、本市各私立高中職、本市公私立各國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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