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軍公教遺族及身心障礙 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旨案申請期限自開學後至115年3月20日(星期五)止,依 本要點第7點規定略以:「……第1學期逾期者,可移至第2 學期核辦;但本學年度不得移至次學年度辦理。……」, 請貴校於開學1週內公告受理本要點第2點及第3點就學費用 優待事項,並利用適當場合加強宣導本就學費用優待措 施,以維護學生權益。
三、新申請者(含新生、轉學生)請依上開要點第5點規定,檢 齊申請書及有效證件等,函報本府核定公費待遇後,再依 本文說明四辦理請款事宜。
四、已核准有案者,請於申請期限內檢具下列表件,送至本府 教育局國小教育科(免備文),俾憑核撥款項:(一)本府核定相關學生公費待遇之公函影本1份。 (二)優待名冊1份。 (三)印領清冊1份。 1、公立學校請送影本:各欄位資料請詳實填寫,並請於 學 生完成蓋章後再行影印。影本上需註明「核與正本 相符 」字樣,並加蓋承辦人員職名章。本案經費原始 憑證( 正本)依據本府教育局110年10月7日桃教會字 第1100090580號函,授權學校保管備查,免報核銷。 2、私立學校請附「支出憑證簿」及「原始支出憑證(應 黏 貼於印領清冊正本)」。(四)為簡化撥款流程及加速撥款作業,將依核定經費逕為撥 付 ,請貴校務必會辦校內出納及會計等相關人員知 悉。
五、本學期就學費用優待標準補充說明如下: (一)書籍費:全公費者每學期新臺幣(以下同)800元,半 公 費者應減半為400元。 (二)制服費:已於114學年度第1學期請領者(一次請領一學 年 ),本學期不得重複請領。本學期(115年2月起)開 始支 領公費者,應依上列標準減半。 (三)主食費、副食費:核准有案者,本學期核給月份從115年 2 月至同年6月止(計5個月),新核准者從115年2月至 同年 6月止(計5個月)。
六、另本要點第8點規定略以:「……軍人遺族子女就學,須 40 9 持 有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留守業務處未領眷補證明書,始可 發給 主食米……」;經查84年7月以後軍職人員不再發給軍眷實 物代金,爰此,申請人檢具撫卹令核發日期為84年7月以後 者,無需持有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留守業務處未領 眷補證明, 即可申請就學優待事宜。請貴校確認申請人就 學費用優待應 檢齊之文件,以維護學生權益。
七、再查本要點第16點規定略以:「各項證件之審核,應注意 是 否在給卹期限內……」,撫卹證件限期請確實填寫於優 待名 冊;倘給卹於學期中屆滿,請協助轉知申請學生向原 申請撫 卹單位申請延長撫卹,並檢具證明文件重新報本府 教育局辦 理,若無申請者,依本要點規定主食及副食費優 待至給卹期限屆滿為止,其餘項目優待至學期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