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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王鋐璋 - 教務處 | 2019-06-25 | 點閱數: 1846

主旨:函轉「屏東縣里港鄉國民中小學學生教育補助自治條例」第二條、第四條修正條文一案

     屏東縣里港鄉國民中小學學生教育補助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里鄉民字第1010005234號令公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里鄉民字第10230610400號令修正公布第四條、第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里鄉民字第10331459200號令修正公布第四條、第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里鄉民字第10830194900號令修正公布第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里鄉民字第10830630800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第四條條文

第一條   屏東縣里港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基於照顧本鄉學子福祉,提升本鄉教育文化,落實教育福利政策,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補助資格如下:

         一、應於本鄉連續設籍滿六個月,以每學期始日前一日為計算終止日且具有正式學籍之就讀本鄉國中、國小學生。

 二、戶籍遷出後再行遷入者,設籍時間應重新起算。

第三條   符合補助資格者,上學期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下學期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檢附相關戶籍資料,由所就讀學校查驗其資格,並統一造冊向本所辦理申請。逾期申請者,視同放棄。

第四條   補助金額標準如下:

        一、學生營養午餐費全額補助。

        二、代收代辦費(含依相關規定聯合議價之教科書書籍費)每位學生補助上限新臺幣一千元。除依屏東縣政府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項目(家長會費除外),其他代收代辦費以游泳費、教學簿本費為限。實際繳納之代收代辦費如低於補助標準,僅得補助實際繳納之數額。

        三、每星期補助就讀本鄉國中、小學生(不以設籍本鄉為限)

            鮮奶或豆漿一次,寒暑假除外,每次每位學生補助金額

            以不超過25元為原則。

第五條  已領取政府其他相關教育補助者,不得再申領本補助。但申請本補助補足差額不在此限。

第六條  補助費用由本所視財源狀況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七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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