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屏東縣里港鄉國民中小學學生教育補助自治條例」第二條、第四條修正條文一案
屏東縣里港鄉國民中小學學生教育補助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里鄉民字第1010005234號令公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里鄉民字第10230610400號令修正公布第四條、第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里鄉民字第10331459200號令修正公布第四條、第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里鄉民字第10830194900號令修正公布第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里鄉民字第10830630800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第四條條文
第一條 屏東縣里港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基於照顧本鄉學子福祉,提升本鄉教育文化,落實教育福利政策,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補助資格如下:
一、應於本鄉連續設籍滿六個月,以每學期始日前一日為計算終止日且具有正式學籍之就讀本鄉國中、國小學生。
二、戶籍遷出後再行遷入者,設籍時間應重新起算。
第三條 符合補助資格者,上學期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下學期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檢附相關戶籍資料,由所就讀學校查驗其資格,並統一造冊向本所辦理申請。逾期申請者,視同放棄。
第四條 補助金額標準如下:
一、學生營養午餐費全額補助。
二、代收代辦費(含依相關規定聯合議價之教科書書籍費)每位學生補助上限新臺幣一千元。除依屏東縣政府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項目(家長會費除外),其他代收代辦費以游泳費、教學簿本費為限。實際繳納之代收代辦費如低於補助標準,僅得補助實際繳納之數額。
三、每星期補助就讀本鄉國中、小學生(不以設籍本鄉為限)
鮮奶或豆漿一次,寒暑假除外,每次每位學生補助金額
以不超過25元為原則。
第五條 已領取政府其他相關教育補助者,不得再申領本補助。但申請本補助補足差額不在此限。
第六條 補助費用由本所視財源狀況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七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