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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列表

訪客 - 人事室 | 2022-02-14 | 點閱數: 474
一、108年至111年全國公教員工及其親屬長期照顧保險方案由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人壽)依約承作至111年2月21日止,經人事總處重行辦理公開徵選,由該公司賡續獲選並提供「心守護公教團體長期照顧健康保險」及「心守護公教長期照顧終身健康保險」等2方案,辦理期間自111年2月22日0時起至114年2月21日24時止,為期3年。  二、相關注意事項:  (一)旨揭保險係徵選合法登記並有意願提供優惠內容之保險公司,轉介予公教員工,相關保險給付資金由承作保險公司自行籌措,被保險人保險費用由投保人全額負擔,人事總處及本府不負貼補之責。  (二...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人事室 | 2022-02-11 | 點閱數: 503
一、  依公訓處111年2月9日北市訓教字第1113000748號函辦理。  二、  為接軌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建立政策實務溝通平台,傳達永續發展創新政策作為及目標,臺北市政府公訓處爰辦理旨揭課程,相關資訊如下:  (一)  對象:臺北市政府、中央及外縣市政府推動相關業務或對本議題有興趣之同仁。  (二)  時間:111年2月23日(星期三)上午9時30至12時。  三、  前開課程欲報名同仁請於課前註冊為臺北e大會員,註冊成功後可直接線上報名參訓,報名成功後,請於開播時間進入課程...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人事室 | 2022-02-07 | 點閱數: 2150
(一)符合申請110學年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之同仁,請於111年3月15日前,填妥申請表1份,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另申請國民中、小學子女教育補助費者,無需繳驗收費單據正本。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僅得由一方申請,不得重領;若初次申請,請附戶口名簿影本;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須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若子女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二)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人事室 | 2022-02-07 | 點閱數: 467
一、本案係銓敘部轉勞動部函以,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定自同年月18日施行之性工法部分條文,同日修正發布之性工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條、第15條條文,以及性工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之解釋;次查性工法第2條規定:「(第1項)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第2項)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  二、綜上,自111年1月18日起,現行相關公務人員法規如有與性工法條文及補充函釋規定等未盡相符者,於該等公務人員法規修正前,各機關得逕依性工法相關規定辦理,即公務人員如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之需求,或其配偶分娩時,得依性工法第15條之規定請陪產檢及陪產...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人事室 | 2022-01-25 | 點閱數: 230
查性工法第2條規定:「(第1項)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第2項)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33條、第34條、第38條及第38條之1之規定,不在此限……。」據上,自111年1月18日起,現行相關教師法規如有與旨揭性工法及其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及勞動部補充函釋規定等未盡相符者,於教師請假規則修正前,各學校得逕依性工法相關規定辦理,即教師如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分娩之事實及需求,得依性工法第15條之規定請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並得以時計;至教師之產前假日數,則仍依現行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之8日行之。
訪客 - 人事室 | 2022-01-25 | 點閱數: 310
為使公務人員瞭解「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之內涵精神,該部移民署製作數位課程置於「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提供公務人員研習時數及時數登記。請同仁自行登入選修。
訪客 - 人事室 | 2022-01-22 | 點閱數: 379
一、  依據教育部111年1月17日臺教人(三)字第1114200034A號函辦理。  二、  鑑於近年跟蹤騷擾事件頻傳,造成社會危害,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維護個人人格尊嚴,跟蹤騷擾防制法業經110年12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108131號令制定公布,並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  三、  教師倘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請依教師法規定,本於權責進行程序及實體查證,並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是否應予解聘、不續聘或停聘。 
訪客 - 人事室 | 2022-01-13 | 點閱數: 239
請詳見附件。
訪客 - 人事室 | 2022-01-12 | 點閱數: 501
一、  為減輕校園群聚風險,本府各級機關學校人員,如於111年1月17日至20日有照顧旨揭校園學童之需求,家長其中1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說明如下:  (一)  前述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子女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二)  防疫照顧假,不支薪。  (三)  除申請防疫照顧假外,亦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 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四)  各機關學校對所屬人員依前開規定所申請之各項假別,均應予准假,且不得影響考績(成)或為其他不利...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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