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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6-07-07 | 點閱數: 45
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科員 李寶惠
電話:03-3322101#5608
傳真:03-3366794
電子信箱:041038@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文化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5年7月6日
發文字號: 府民自字第1150186626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主旨 (376735000A_1150186626_ATTACH1.pdf、376735000A_1150186626_ATTACH2.pdf)

 

主旨: 函轉內政部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業奉總統以115年7月1日華總一義字第11500059321號令公布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內政部115年7月2日台內民字第1150126319號函辦理。
二、 本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主要有二項重點,摘要內容如下:
(一) 第6款新增「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凡犯該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將重大詐欺犯罪納入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以提升公職人員誠信及維護民主選舉公信力。
(二) 第9款刪除原「緩刑期間不得登記為候選人」限制,並增列「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不在此限」,使經法院宣告緩刑或依法得易服社會勞動者,得依法登記參選。
(三) 除上述二項修正外,其餘包括內亂、外患、貪污、賄選、國家安全、組織犯罪、毒品、槍砲、洗錢、褫奪公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等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規定均維持現行制度,未作修正。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政府民政局除外)、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選舉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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