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 地址: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助理員 黃婉渝 電話:03-3322101#7570 電子信箱:10046187@ms.tyc.edu.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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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文化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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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5年6月29日 |
| 發文字號: | 桃教政字第1150059809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 (376735100E_1150059809_ATTACH1.pdf、376735100E_1150059809_ATTACH2.pdf) |
| 主旨: | 重申「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請加強宣導相關規定,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本府115年1月2日府政安字第1140379164號及本局115年1月22日桃教政字第1150007324號函續辦。 |
| 二、 | 相關文號:本府114年11月6日府人考字第1140306802號、115年3月24日府人考字第1150072451號。 |
| 三、 | 本局及所屬機關學校自115年1月1日起實施公務員赴陸港澳異常或失聯通報及定期抽查機制,各機關學校倘遇有同仁違規赴陸港澳情事,請本權責參考旨揭懲處原則所列懲處額度,並依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等相關規定予以懲處。 |
| 四、 | 檢送旨揭懲處原則各1份。 |
| 正本: | 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 |
| 副本: | 本局各科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