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中華民國115年6月12日桃教特字第1150054450號
二、甄選類別、名額及聘期說明
(一)甄選類別、名額:
國小:每週服務時數20小時(周一至周五 8:00-12:00)正取 2名,備取數名。
幼稚園:每週服務時數40小時(周一至周五 8:00-16:00)正取 1 名,備取數名。
(二)聘期:
115學年度:115 年 8 月 1 日至 116 年 7 月 31 日。
三、報考資格
(一) 持高中職以上學歷或具同等學歷之資格者。
(二) 品德優良,無酗酒習慣及法定傳染病。
(三) 對身心障礙學生具耐心、細心、具服務熱忱並願意照顧身心障礙學生者。
(四) 無教師法第 14 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及第 33 條情事者。
(五)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及有特教相關資歷者優先遴聘。
四、工作內容:在教師督導下,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在校之生活自理、上下學及其他校園生活等支持性服務。
(一)專業能力教育訓練
1、本案人員應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 36 小時以上之職前訓練。
2、每學年應接受 9 小時(每學期4-5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或研習。
(二)工作職責
1、特教助理人員服務對象為本市經鑑輔會鑑定,並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登錄有案,具中度以上或嚴重情緒障礙學生經評估學習生活上有特殊需求之身心障礙確認生。
2、依學校規劃之學生所需協助內容包含生活自理指導、教學協助、安全維護等 (執行內容如下表)確實提供服務。
3、依學校規劃之工作時間表,確實到學生班級提供服務。
4、每日至教育部特教通報網填寫服務紀錄(工作內容與行為觀察記錄不可空白)。
5、各項協助策略均須經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討論與確認,並由特教教師或普通班教師指導與示範後始得以執行。
完整的簡章請於附件詳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