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軍公教遺族及身心障礙 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旨案申請期限自開學後至115年10月1日(星期四)止,請 貴校於開學1週內公告受理本要點第2點及第3點就學費用優 待事項,並利用適當場合加強宣導本就學費用優待措施, 以維護學生權益。
三、新申請者(含新生、轉學生)請依上開要點第5點規定,檢 具申請書及有效證件等,函報本府核定公費待遇後,再依 本文說明四辦理請款事宜。
四、已核准有案者,請於申請期限內檢具下列表件,送至本府 教育局國小教育科(免備文),俾憑核撥款項: (一)本府核定相關學生公費待遇之公函影本1份。 (二)優待名冊1份。
五、本學期就學費用優待標準補充說明如下: (一)書籍費:全公費者每學期新臺幣(以下同)800元,半公 費者應減半為400元。 (二)制服費:於本學期一次請領,全公費者1,500元,半公費 者750元。 (三)主食費、副食費:原核准有案者,本學期核給月份從115 年7月至116年1月止(計7個月),新核准者從115年9月 至116年1月止(計5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