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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6-06-09 | 點閱數: 82
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科員 詹宜蓁
電話:03-3322101分機7556
傳真:03-3329163
電子信箱:10022702@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文化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5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 府政預字第1150142400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端午佳節將屆,請加強宣導「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並落實廉政倫理事件報備及登錄作業,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法務部廉政署115年1月14日廉防字第11505000200號函 辦理。
二、 端午節期間,請加強宣導「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 範」(下稱本規範),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 贈,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 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 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7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得參 加,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 形,應依第10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 加;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 定,應於三日內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以維護民眾對 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三、 為深化同仁對廉政倫理法規之認知,請鼓勵運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https://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等教學資源,學習廉政倫理相關課程。

 

正本: 本府各局處、本府所屬二級機關、本市各區公所(不含復興區公所)、本市各市立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
副本: 桃園市政府市長室、桃園市政府蘇副市長室、桃園市政府王副市長室、桃園市政府秘書長室、桃園市政府賴副秘書長室、桃園市政府金副秘書長室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局(處)長、主任委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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