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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教組長 - 學務處 | 2026-05-20 | 點閱數: 20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5年5月20日桃教體字第1150045905號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電子煙與加熱菸外觀辨識方式及說明」簡報1份,請貴校參考運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衛生局115年5月19日桃衛健字第11500430491號函辦理。
二、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該簡報包含電子煙與加熱菸之法令規定、產品簡介、外觀辨識及差異比較,請貴校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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