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提出校園性別事件調查人才庫,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相關規定持續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1月15日臺教學(三)字第1150000652A號函辦理。
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5年1月26日桃教學字第1150005389號
二、請依性平法第21條第3項規定辦理:「學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教育,以提升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及學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別事件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以強化學校教職員工生對法定程序的理解
並請貴校不得以私下金錢和解或任何未循法定行政程序之方式處理校園性別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