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供之「加熱菸與電子煙外觀辨識方式及說明」資料。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2月23日臺教國署體字第1140134527號函辦理。 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4年12月31日桃教體字第1140127410號 二、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依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