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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生教組長 - 學務處 | 2026-01-23 | 點閱數: 35

主旨:檢送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供之「加熱菸與電子煙外觀辨識方式及說明」資料。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2月23日臺教國署體字第1140134527號函辦理。
  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4年12月31日桃教體字第1140127410號
二、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依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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