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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組長 - 教務處 | 2025-10-20 | 點閱數: 46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執行強迫入學條例作業要點 辦 理。

二、強迫入學條例規範對象為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之新生未報到 入學者、轉出未轉入者、中途輟學、長期缺課或其他原因 失學者,凡以上未依正常程序請假或未到校達3天以上的學 生,將由有關單位及本公所家訪、開立勸告書、警告書至 開罰等程序使其復學。

三、檢附宣導海報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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