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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藍宜亭 - 人事室 | 2025-11-04 | 點閱數: 119

一、大陸委員會業依114年7月28日「研商建立各機關(構)學校人員任用資格符合兩岸條例相關規定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會議決議,於該會全球資訊網建置「常態化制度化查核軍公教人員不得在中國大陸設籍、領用中共相關身分證件」專區( https://www.mac.gov.tw )。

二、另大陸委員會修正「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及「擬任(現職)人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書」,爰自115年1月1日軍公教人員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正式施行後,應依新版範圍表及具結書辦理查核。請各機關(構)學校自115年1月1日起,依新版範圍表及具結書進行查核作業如下:
(一)查核對象:
1、職員(含政務人員)、聘用人員、約僱人員、約用人員、駐衛警、技工、工友、駕駛。
2、公股民營事業、公設(股)財團法人、行政法人(職務為需報本府核派定之官派人員,且屬代表本府出任該職務之代表人【如董事長】及經理人納入)。
3、依勞務承攬契約、勞務採購契約、委辦計畫契約等各種以契約方式任用者,由各機關本權責自行認定,處理具機敏性業務者納入查核。
4、測量助理及清潔隊員,分別請地政局及環境保護局本權責辦理;教育人員,請教育局依教育部函文規定辦理。
(二)辦理方式:請協助當事人簽署具結書;另已配合於114年3月專案查核者,除有本職職務異動外,無須重複辦理查核。
(三)督考機制:請配合高普考、地方特考人員分發,以每半年為期(1年2次),分別於該年度5月31日及11月30日前,填具「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期間未完成查核人員列管表」及「114年專案查核期間無意願配合查核人員列管表」,報送本府備查。上開2項列管表,將配合人事總處另案通知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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