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5年5月13日桃教學字第1150043412號
主旨:有關各校加強宣導「學生申訴及再申訴制度」相關事項一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8月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5805020A號函暨本局114年8月18日桃教學字第1140076033號函續辦。
二、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62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將學生申訴制度列入學生手冊及學校網站,廣為宣導,使學生了解申訴制度之功能。」。
三、另依115年度中央對地方教育面向計畫及預算考核,已將學生申訴制度資訊納入學生手冊(國中小若無手冊,以其他宣導文宣替代),並且已於學校網站公開學生申訴制度資訊者,兩項整體落實納入考核項目。
四、本案本局前以114年8月18日函文調查各校資訊揭露情形在案,惟仍有部分學校尚未完成將學生申訴制度列入學生手冊(國中小若無手冊,以其他宣導文宣替代)及學校網站,請各校依說明二及三考核規定事項,將「學生手冊(國中小若無手冊,以其他宣導文宣替代)」及「學校網站」皆列入學生申訴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