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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藍宜亭 - 人事室 | 2025-12-05 | 點閱數: 182
說明: 一、依本府114年11月25日府政安字第1140333302號函辦理。 二、按大陸委員會114年9月30日函發「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意旨,各機關公務員赴陸港澳發生異常情事或失聯通報,由機關政風單位 (如未設政風單位將由上級政風單位協助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向陸委會、內政部及法務部相關單位即時通報(如附件1)。 三、因應前揭精進措施,轉知修正後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港澳通報作業如下: (一)赴港澳事前通報同仁倘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三日前至人事差勤系統上傳新式「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如附... 觀看完整文章
人事主任藍宜亭 - 人事室 | 2025-12-05 | 點閱數: 121
一、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2026至2028年「健康99—全國公教健檢方案」特約醫療機構及相關健檢方案(詳如附件)。 二、本方案辦理期間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7年12月31日止,有關本方案需求說明、特約醫療機構及其規劃之健檢方案相關資訊,請逕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福利e化平台—公教健檢專區」查詢。
人事主任藍宜亭 - 人事室 | 2025-12-05 | 點閱數: 82
轉知勞動部114年11月21日令修正發布「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一案(詳如附件)。  
人事主任藍宜亭 - 人事室 | 2025-11-28 | 點閱數: 100
有關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第9條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民國114年11月12日考臺銓一字第11400043161號、院授人培揆字第11400028512號令修正發布一案 (詳如附件)。
人事主任藍宜亭 - 人事室 | 2025-11-25 | 點閱數: 183
說明: 一、依行政院114年9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函、人事行政總處(下稱人事總處)114年9月18日總處培字第1143027028號函副本及本府114年10月1日府政安字第114027546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及公務員申請赴陸港澳相關規定懶人包)1份。 二、為強化人員赴港澳風險提醒及資訊揭露,請加強向所屬同仁宣導「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修正重點,又為便利各機關實務作業,人事總處WebITR全國共享版機關內部差勤系統(下稱WebITR系統)於114年10月10日修正介面及掛載相關通報表,並增列警示文字,另請非使用WebITR系統... 觀看完整文章
人事主任藍宜亭 - 人事室 | 2025-11-20 | 點閱數: 103
一、有關大陸委員會「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及宣導圖卡,詳如附件。 二、行政院業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 三、為利各界瞭解赴陸港澳管理機制,大陸委員會已製作宣傳圖卡及更新該會官網「公務員赴陸專區/Q&A」( https://www.mac.gov.tw/CSGTC/News.aspx?n=CEE979ACE3148043&sms=CF6C48CEFB93A5EE )。
人事主任藍宜亭 - 人事室 | 2025-11-04 | 點閱數: 84
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申請補發換發作業要點」第4點,業經教育部於114年10月28日以臺教師(四)字第1142602482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及行政規則修正規定各1份(詳如附件)。
人事主任藍宜亭 - 人事室 | 2025-10-23 | 點閱數: 207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14年9月10日院臺法字第1141019811號函辦理(如附件1)。 二、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行政院以外之中央各級機關(構)及各級地方機關(構)人員赴港澳,得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為降低本府所屬人員赴香港或澳門可能遭遇之風險,擬參照修正後注意事項辦理。 三、修正後注意事項自114年9月10日生效(如附件2),重要修正摘要如下: (一)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事前通報--增訂第3點第1項第7款第3目: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三日前填具通報... 觀看完整文章
人事主任藍宜亭 - 人事室 | 2025-10-21 | 點閱數: 108
有關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3點、第5點,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詳如附件。
人事主任藍宜亭 - 人事室 | 2025-10-16 | 點閱數: 226
說明: 一、依據本府教育局114年10月14日桃教高字第1140097688號函及教育部114年9月2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206號函辦理。 二、查106年5月26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略以,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理教師,符合該條所定於偏遠地區學校之任教條件且經評定成績及格者,得以其2年任教年資抵免修習教育實習。 三、為擴大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來源,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嗣後擔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其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得採計提敘薪級。...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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